一、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6、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7、生活节俭,无奢侈浪费行为;
8、能够自觉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准备以下材料:
1、 学生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要说明申请贷款原因、家庭人口、经济来源和收入情况);
2、 本人永久或长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无身份证的,须提供户籍证明原件);
3、父、母的永久或长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父母无身份证的,须提供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
4、 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证明所盖印章字迹须辨认清楚,否则证明无效);
5、 学生证(入学后办理)复印件、扣款账户复印件各一份;
6、孤儿或未满18周岁的学生申请贷款,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
7、 学生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三、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做到:
1、如实向学院负责老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说明申请贷款原因和家庭人口、收入、经济来源等情况),不得有欺瞒行为;
2、认真填写《申请审批表》一份、《借款合同》三份、《借据》六份,不得有涂抹、修改现象;
3、签订《还款承诺书》并提前告知家长贷款意愿;
4、努力学习,诚实守信。
四、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借款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终止放款并退回其全部已贷款项和应付利息;
1、结业、肄业、休学、退学、伤残、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者;
2、出国(境)留学、定居者;
3、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校级纪律处分者;
4、有欺瞒行为者;
5、出现其他应终止放款的情况。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说明:
1、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学生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2、发放对象——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3、贷款模式——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4、贷款限额——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度为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度为12000元。
5、还贷年限——借款学生从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利息,第三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加利息,毕业后6年内必须还清全部贷款。
6、贴息方式——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次月一日开始计付利息(付息利率同国家贷款利息利率);
7、贷款利率——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8、毕业离校——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经办银行会派人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咨询。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9、办理展期——若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10、还款方式——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或银行卡内,中国银行于每月1日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扣收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11、提前还贷——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